浙江科技學院內部刊物管理辦法
浙江科技學院內部刊物管理辦法
(浙科院宣〔2006〕5號,2006年6月30日)
為規范學校內部刊物的出版行為,進一步做好宣傳思想政治工作,依照國家新聞出版署《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》及其它有關法律、法令和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條 學校內部刊物的管理部門是校黨委宣傳部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刊物包括:我校學生以院、系、年級、班或以共青團、社團等群眾組織的名義編輯出版的各種定期、不定期報刊;學校有關部門、研究機構等編輯印刷的內部交流性報刊。不包括經國家批準出版的期刊、報紙和圖書。
第三條 內部刊物不得使用“╳╳報”、“╳╳刊”或“╳╳雜志”等字樣。每期印刷品必須標明“主辦單位”、“連續期數編號”、“主編”、“責任編輯”。
第四條 出版內部刊物必須遵守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,堅持四項基本原則,貫徹黨的宣傳政策和教育方針,努力做到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、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、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、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。
第五條 內部刊物不得刊載下列內容:
1.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;
2.危害國家的統一、主權和領土完整的;
3.危害國家的安全、榮譽和利益的;
4.煽動民族分裂,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,破壞民族團結的;
5.泄露國家秘密的;
6.宣揚淫穢、迷信或者渲染暴力,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;
7.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;
8.危害學校利益、有損學校榮譽的;
9.法律、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。
第六條 出版內部刊物必須辦理如下登記、審批手續:
1.學生以院、系、年級、班級的名義編輯出版的內部刊物,要經所在院(系)、部所屬的黨總支或直屬支部審核同意;團組織、學生社團等群眾組織要經校團委審核同意;各有關部門、研究機構要經所屬黨總支(直屬黨支部)審核同意;各審核部門對所分管范圍內的出版物負有直接指導、監督和管理的責任。
2.經所在黨總支(直屬黨支部)或校團委審核同意后,報校黨委宣傳部審批,經審批同意并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,方可出版印刷并在規定的范圍內發行。內部刊物出版的每一期均須向黨委宣傳部報送樣本,黨委宣傳部要存檔備查。
3.登記在冊的內部刊物的名稱、主辦單位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,須報黨委宣傳部重新登記備案。停止印刷發行須在黨委宣傳部辦理??掷m。
4.凡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各單位已出版印刷的內部刊物,要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三款的規定重新辦理登記審批手續。
第七條 內部刊物應嚴格限定在本校、本院、本單位內部發行交流,不得在校內外征訂發行,不得搞有償經營性活動。
第八條 依照誰主辦,誰負責的原則,各主辦單位所在黨總支(直屬黨支部)或校團委應建立報刊審查管理制度,確定責任人,嚴格把關,不經審查,不得出版。
第九條 校內師生員工均不得以個人名義出版發行任何報刊;凡未經登記審批而擅自出版發行的,一經發現,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。
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,解釋權歸校黨委宣傳部。